「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方案」第一期款項請領,請依說明事項辦理
一、請各校依「教育部補助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經費審查作業要點」規定,並檢具以下文件後掣據請款:
(一)通過資格審查創業團隊名冊(附件1)。
(二)育成進駐合約書影本乙份。
(三)教育部委辦計畫項目經費經費申請表正本(附件2)。
(四)所有團隊成員須出具無任何正職工作具結書正本(附件3)。
(五)公司或籌備處帳戶或團隊成員受款代表帳戶資料(附件4)。
(六)創業團隊第一期款項(25萬元)支用計畫表正本(附件5)。
二、有關各校與創業團隊簽署育成進駐合約書事宜,請依本方案申請須知、前次簽署進駐育成輔導意向書約定事項及本部98年6月1日台高(三)字第0980090662號函相關規定辦理,其合約應包括下列事項:
(一)育成中心與創業團隊的權利義務,如育成中心於本計畫輔導執行期間不得再向創業 團隊收取任何育成輔導行政費用,惟非屬育成輔導費用範圍,得由學校與創業團隊 另行協議等。
(二)本補助經費之核撥與支用原則,如得用政府補助款支付創業團隊成員基本薪資(每人每月2萬元以內)、公司設立登記之規費、律師與會計師費用及其他與設立營運直接有關之費用,且不得將政府補助款支用於人員獎金、國外差旅費、公關交際費、耐久性設施(如電話、電腦等)等。
(三)育成中心育成輔導方式,包含每月2次的財務輔導查核,創業團隊並應每月提供支用憑證予學校等。
(四)創業團隊申請計畫變更之程序。
(五)法院管轄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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